家庭幫傭

家庭幫傭
 
申辦條件
外籍幫傭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符合下述點數者且累積點數達16點以上(含),得申請核配外籍幫傭配額。
申請人與被照顧人戶籍須為在同一戶口名簿上之共同生活之親屬。
年齡之判定以向勞委會申請當日為準,以實際年齡計算之。

申請人資格:
被照顧人之直系卑親屬:被照顧人之子女、孫子女和父母。
被照顧人之一等姻親:如媳婦,女婿、公婆。
 
年齡條件
點數
未滿一歲 7.5
一歲以上未滿二歲 6
二歲以上未滿三歲 4.5
三歲以上未滿四歲 3
四歲以上未滿五歲 2
五歲以上未滿六歲 1
   
七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六歲 1
七十六歲以上未滿七十七歲 2
七十七歲以上未滿七十八歲 3
七十八歲以上未滿七十九歲 4
七十九歲以上未滿八十歲 5
八十歲以上未滿九十歲 6
九十歲以上 7
 
應備文件
1.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
2. 戶口名簿影本【申請人與被照顧人戶籍應在同一處】
3. 委託合約書

家庭幫傭申請資格:

 雇主申請資格及條件
依據: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(民國98年3月5日修正),雇主聘僱外籍勞工資格及條件如下:

雇主資格(初次/重新招募) 備註
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3條第2款之家庭幫傭工作,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,應具下列條件之一:
一、 有年齡3歲以下之3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。
二、 累計點數滿16點者。
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3條第2款之家庭幫傭工作,雇主申請重新招募、遞補或承接外國人時,應具下列條件之一:
一、 有年齡6歲以下之3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。
二、 累計點數滿16點者。
雇主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,1戶以聘僱1人為限。
幫傭點數之計算:第1項及第2項累計點數之計算,以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、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一親等姻親尊親屬之年齡不同計算。但與雇主不同戶籍、或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,其點數不予列計。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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